文痕司法鉴定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,它在确认犯罪主体、调整侦查方向、寻找犯罪证据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。随着与各种刑事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,涉及文痕司法鉴定的案件愈来愈多,有些案件只有通过鉴定,才能去伪存真,证实犯罪。本期“智慧检务”聚焦文痕司法鉴定技术,展现三地检察院有关笔迹分析运用、文痕鉴定等方面的经验做法,敬请关注。
笔迹,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,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。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笔迹进行比较鉴别,其任务是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、文字布局和书面语言特征,用以分析时间情况,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。而笔迹分析则是在笔迹特征的基础上,结合心理学、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,分析书写人的性格特征,书写人的心理状态等。司法实践中,笔迹分析不宜直接用于案件分析,需要同已掌握案情进行比对认证,才可以用于线索分析与研判。它对完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,查明事实真相具有重要作用。
通常情况下,笔迹分析需要一定数量的正常书写字迹,10页纸以上的书写材料分析的效果最为理想,因为,书写完该数量的字迹,才能较为充分地体现书写人的情绪、性格。另外,笔迹分析的书写材料需要涉及书写人的工作、家庭、个人经历等内容,这样才能通过笔迹特征的变化,进而捕捉线索信息。为进一步阐述笔迹分析在案件中的作用,下面列举两个职务犯罪案例,详细展示笔迹分析在办案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。
案例一:分析书写特征找到隐匿赃款。在某起职务犯罪案件中,办案人员已收集嫌疑人自书材料17份129页,其中5份书写材料10页以上。内容涉及嫌疑人工作情况、家庭婚姻情况、涉案情节辩解和对腐败的认识等。整体而言,系正常书写,没有伪装迹象,符合笔迹分析的要件。通过观察,技术人员发现如下规律:一是整体章法上,页面字迹上半部分偏左,下半部分偏右;二是字迹特征上,字体偏小、左倾、字间距从行头至行尾逐渐变小、行间距整体偏大、行势走向略微下斜;三是单个字迹形态上呈现梯形结构,刚性笔画较多。通过上述观察,技术人员结合经验,并采纳心理学专家、侦查人员的建议,整理如下分析意见:
第一,整体章法特征表明,嫌疑人的性格可能包含这些要素:缺乏魄力、度量小;做事不敢承担责任,有奉承巴结的潜意识;过于消极避让,对人对己容易失去信心;做事能够隐忍不发,以退为进等。
第二,字迹形态特征表明,嫌疑人性格中可能包含如下要素:有持久的耐力、敏锐的观察力,善于分析,做事周密严谨;性格偏于内向,内心常有无意识的恐惧不安;缺乏自我克制,自我膨胀欲望强,内心较空虚;有较好的社会适应性,但却悲观消极。
第三,单字形态特征表明,嫌疑人性格中可能包含过于虚伪,甚至有些哗众取宠的要素。
一是嫌疑人幼年丧母,继母强势,该经历容易形成嫌疑人度量小、做事能够隐忍不发、以退为进的性格,与笔迹分析的结果相印证;二是嫌疑人当官后极力标榜对其继母的孝顺,但调查得知嫌疑人对其继母及继母所生兄弟十分冷淡,印证了笔迹分析中提及的虚伪、哗众取宠的性格。嫌疑人其他性格同调查情况比对后,也有部分得到了印证。由此,笔迹分析对办案起到了以下作用:
辨明侦查方向。嫌疑人在某县当领导期间大搞城建工程,行受贿举报数量很多,但指向性都不强,一时很难确定侦查方向。如前所述,嫌疑人具有做事不敢承担责任,有奉承巴结的潜意识,同时又带有过于消极避让,对人对己容易失去信心的性格特征。于是,侦查人员将调查重点转到表面上与嫌疑人没有交往,但又与某些官员有关联的承包商,结果迅速查证了大量行受贿事实,并发现了多条办案线索。
确定赃款去向。本案中,由于嫌疑人的极力抗拒交代,受贿赃款的去向一直没有查明。为查找隐匿赃款,侦查人员将调查范围扩大至其家人、亲属、朋友、特定关系人,均无收获。于是,办案组借助笔迹分析结果进行研判发现了新的线索。如前所述,嫌疑人性格多疑,做事周密,婚姻家庭不美满,自控能力差,心理上存有一定的空虚感,很可能需要寻求心理上的安全感,因此,他有可能对给他提供心理慰藉的人有特殊依赖感。据此分析,侦查人员重新排查嫌疑人的日常交往人员,发现某高校心理学讲师刘某与嫌疑人有过交往。经调查得知,刘某系业内较为出名的心理咨询师,曾经给嫌疑人做过心理咨询。于是,办案组对刘某名下账户进行查询,发现大量资金,且在一个月内存储。经进一步调查核实,此资金就是嫌疑人隐匿的赃款。可见,此案若不是对基于笔迹分析对嫌疑人性格予以研判,是很难将调查对象定位到刘某的。因为,刘某并非嫌疑人亲朋故旧,显示的交往记录不多,也不是特定关系人。但嫌疑人对刘某的信任程度明显超越对其家人的信任,此类情况同正常逻辑分析的情形相去甚远。正是通过笔迹分析发现嫌疑人心理上存在的问题,才最终将调查对象转向刘某,进而找到隐匿的赃款。
案例二:书写习惯漏出编造痕迹。实践中,技术人员有时借助技术设备实时关注嫌疑人的书写过程,获取的信息量会更多,笔迹分析运用的效果也会更好。
在王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,鉴于王某有书写材料的习惯,于是技术人员在监控中观察王某书写材料的过程,对王某书写速度、停顿时间逐一记录,并将王某送交的书写材料和丢弃的书写材料逐一对比,重点查找其笔迹中反映出的情绪波动点。最终整理发现,王某在书写家庭情况时笔迹工整、行距紧凑、书写流畅、停顿极少、字迹略大。通过笔迹分析后可推断,王某对家庭较为重视,夫妻感情较好。后经调查,此情况属实。因此,侦查人员在后续讯问中,明显增加了与家庭相关的谈话内容,以此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。另外,王某在书写有关辩解其涉案事项时,多有停顿,并反复翻阅前面材料,技术人员对比王某各份书写材料时发现,书写辩解事项的字迹中,某些语句字迹偏小,下斜趋势明显。于是,办案组将此类字迹从各份自书材料中标记并汇总,发现汇总后的内容,恰好呈现一套相对完整的编造说辞。本来王某的反侦查意识和技能都较高,故意将编造内容分散到各份材料,极大削弱了编造的痕迹,增强了可信度,但是王某的笔迹特征却出卖了他。可见,此案很好地印证了笔迹可以真实反映书写时的心态波动,而且这种心态波动不易受人的主观影响,由此也进一步佐证了笔迹分析的实用价值。
“这个签名根本不是我写的”“我不记得在这张借条上签过名”“这份合同我怀疑被对方篡改换页了”“担保合同是先打印合同内容,还是空白纸上先有的印章”……在民商活动或者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工作中,经常会出现这些疑难问题,它们总会给检察人员办案带来不小困惑。对此,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团队发挥专业优势,深研笔迹鉴定、指纹鉴定、文件形成方式等多种技术门类要点,屡次在助力办案中发挥奇效,为僵局案件打开突破口。
实际工作中,不是每一份待检验检材和样本都整齐地“喂到嘴边”,很多材料都是需要挖掘的,鉴定条件通常都不尽如人意。该团队曾经办理的李某福案,集中了笔迹鉴定、指纹鉴定在样本搜寻中的各种极端情形,非常典型。
2018年4月,李某福所在单位在清理职工档案信息时,发现李某福于2002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Y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遂向其本人核实,李某福认为自己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,随即向Y区检察院提出申诉,称其对诉讼过程完全不知情,且从未实施盗窃行为,原判决书有误。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调阅了李某福盗窃罪案卷,对案情有了大致了解,但原诉讼中法律文书的真实性难以判断,于是,办案检察官向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团队求助。
笔迹方面,李某福文化程度较低,平时较少写字,能搜集到的可供比对的笔迹样本极少,更为困难的是,此时距离原审判决生效已逾16年,笔迹鉴定中价值相对较高的同期自然样本几乎没有;指纹方面,李某福罹患皮肤疾病,十指长满了疤瘤,经过反复捺印实验仍然难以看清指纹形态,也就无法开展指纹鉴定。
为了挖掘出可供比对的样本材料,鉴定人带着检验仪器设备,长途赶赴李某福所在单位,在人事档案部门配合下从职工档案中翻找,搜集到李某福多年前的毕业生登记册、学生资料表等,并从中筛选出一批可以作为样本的材料,其时间跨度正好覆盖检材的书写时间。通过比对检验,鉴定人排除因笔迹的历时性变化造成的差异,从中找出李某福笔迹中最为稳定的细节特征,通过综合评断,认定检材与样本反映出了截然不同的书写习惯,这就意味着检材和样本不是同一个人书写。
随后,鉴定人在公安部门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帮助下,推测原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可能是李某福的妹夫陈某。如果能提取到陈某的指纹样本,和检材上指印进行同一认定,或许就可以锁定原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。然而,陈某已于2017年因病去世,已无法采集其指纹样本。经进一步了解,陈某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,在相关案卷中留有他的指纹样本。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,鉴定人提取到了卷内遗留的两枚指印,但该指印已出现印油洇散现象,纹线并不十分清晰。鉴定人并未就此放弃,而是用从实验室带来的比对检验设备对图像进行提取处理,指印逐渐清晰,从中找到大量稳定的符合特征,足以作出同一认定。
最终,在突破重重困难下,鉴定人出具了“李某福盗窃案卷宗多份材料中‘李某福’署名笔迹不是李某福亲笔所写,多份材料中‘李某福’署名笔迹处的指印是陈某捺印形成”的鉴定意见书,帮助承办检察官准确还原了原审被告人身份错误的事实。
办理该案的高级工程师文宁感叹道,“鉴定人应发挥主观能动性,克服困难,努力寻找解决办法,提出收集样本材料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,根据实际情况运用系统检验方法开展检验鉴定,站在案件全局角度为检察官排忧解难。”
如果说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忠诚履职的办案态度是技术团队的“软件”,那么,专业的仪器设备就堪称办案中必不可少的“硬件”。该技术团队曾经利用VSC8000型文检工作站助力破获周某阳贪污千万元案。
周某阳原本是一名勤恳的公务员,在多年平淡工作中逐渐被金钱蒙蔽了双眼,利用单位财会制度漏洞动起了歪脑筋。他委托同学为其购买了5支隐形笔,着手实施自己的罪恶计划:他先用隐形笔填写小额报销单,领导用正常笔签批同意报销意见后,隐形笔填写的内容会在数小时内自动消失,这时周某阳再在已消失的文字内容上重新填写报销内容和金额,并用社会上人员虚开的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。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,周某阳采取这种方式报销115笔,共贪污10384755元。
由于该案涉及的财务票据众多,历时多年,涉案当事人均不能回忆清楚案件许多细节,导致无法锁定犯罪事实。当办案人员将涉案的148张费用报销单送到该院司法鉴定中心时,鉴定人一开始在自然光下逐一观察,未发现任何异常。再用高倍显微镜观察,在多波段光源照射下观察,在文件检验工作站上用泛光源、透射光、窄波段强光源等进行检验,也均未发现添加、修改、挖补痕迹,在报销部门、日期、金额等栏目内也没发现潜在字迹。案件一时陷入僵局。
随后,技术人员想到了VSC8000型文检工作站,这时神奇的一幕出现了:当254nm紫外光源照射到检材上时,报销单上原本肉眼可见的手写字迹下方、报销单空白处、金额栏的阿拉伯数字下方,均浮现出大量清晰的深蓝色字迹,内容与原有可见字迹大相径庭。于是,鉴定人在第34号至第148号费用报销单上报销部门、日期、金额等栏目内发现有潜在字迹。办案人员就此也迅速锁定犯罪事实,及时完善证据链,这些证据都被法院采纳。
重庆市检察院检察业务保障部主任王说,“加强文检痕检这些技术能力,一刻也不能松懈。重庆市整合三级院检察技术人才和资源,以集约化手段竭力为‘四大检察’提供优质的检察技术产品,力争让一线办案人员有更大的获得感。”
近日,一面“依法检察保公正伸张正义为人民”的锦旗送到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,申请人陈某对承办检察官辛苦付出表示感谢。
事情还要回到2020年3月,永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一份申诉书,“我没有为别人担保,法院却判决我承担20多万元的担保责任,请求检察官还我公正。”申诉书里所说的情况引起了检察人员的重视。
当时正值企业复工复产进入攻坚阶段,该院立即成立了专案专班,集中精力予以审查。
由于疫情的影响,承办检察官无法与身在上海的申请人陈某见面,通过电话询问,并向永嘉县法院调取卷宗后得知,陈某曾经和父亲(陈某乙)开了一家工艺品公司,后来父子二人因为琐事发生纠纷,陈某便从公司退股,不再参与公司事务,且二人没有再往来。公司之后发生的事情陈某一概不知,直到2019年,永嘉县法院执行局冻结了陈某的银行账号,他才知道,原来2015年陈某乙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,向张某借款,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,居然将他列为担保人。后来,陈某乙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张某的借款,张某于2018年向永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担保责任20余万元。对此,陈某觉得,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要承担担保责任,是很不公平的。
承办检察官经过细致调查、分析,发现该借据上担保人签名与陈某平时的签名有很大差别,该借据上的担保人签名系伪造的可能性较大,但是申请人陈某提供的证据仅有担保书复印件、其个人签名字据若干,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担保书系伪造,其申诉的理由一时难以认定。
为查清案情,承办检察官联系债权人张某,张某告诉承办人,该借据是陈某乙签了名字之后交给他的,他并不知道是否为陈某亲自签名,张某的陈述进一步印证了承办人的猜想。
随后,检察官通过多种渠道取得陈某乙的联系方式,试图从中取得进一步的证据,但他拒不配合调查,无法获得其有效陈述。
承办检察官认为,本案判决由陈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唯一证据就是2015年担保书上的“陈某”签名,因此本案的关键点也在于,该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写,而根据张某所说,其并没有亲眼看到陈某在担保书上签名,而陈某乙又对此事三缄其口,且承办人对陈某文化程度、财产状况、个人征信进行多方了解后发现,陈某除了本起民事诉讼外,并无其他不良记录,承办检察官心中对该份笔迹到底是否为陈某所签,疑云越来越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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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揭开疑团,承办检察官特地到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与专家进行沟通,笔迹鉴定专家指出,因为本案借条形成时间在2015年,需要一定数量的2015年前后陈某亲笔签署的笔迹样本作为检材,才能进行笔迹鉴定,而且所提供的检材必须来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。
时隔多年,如何既能客观又能快速取得陈某同时段的笔迹,承办检察官辗转多地,多处打听,在市院笔迹鉴定专家的指导下,终于查询到陈某在2010年至2019年间在某市多家银行、证券公司办理过开户手续,在该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护照申领和户口变更手续,由于办理这些手续都需要陈某本人签字,且上述单位均与本案无利害关系,具有客观公正的条件。于是,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乐清市、温州市龙湾区相关单位调取相关签字材料原件20余份,并予以拍照固定,作为笔迹鉴定样本。
经过紧锣密鼓的取证之后,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终于作出笔迹鉴定,确认该案担保书上的签名非陈某本人所签。
据此,永嘉县检察院就本案向永嘉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,认为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唯一证据——担保书系伪造,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应当予以再审。
2020年8月13日,永嘉县法院采纳该院再审检察建议,裁定对本案再审。再审过程中,基于本案陈某与陈某乙的特殊关系,陈某愿意承担部分债务,张某与陈某达成和解,陈某撤回再审申请。2020年12月14日,永嘉县法院裁定准许陈某撤回再审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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